在商標撤銷案件中,對于商標使用證據的提供,以及提供什么證據是有效證據看看標局怎么規定。根據商標局對商標使用的說明:


發票是單位或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取得的收付款憑證,作為合法、有效的發票種類之一,那么問題來了,手工發票可以直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嗎?
案情:
日本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下稱良品計畫)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自然人蔡某某就第1514527號“無印”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展開的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涉案商標由廣東無印特品店于1999年9月13日提交注冊申請,后經異議及異議復審程序被核準注冊使用在肉脯、水果蜜餞等第29類商品上,2007年8月28日經核準轉讓予蔡某某。2011年4月14日、18日及2013年3月27日,蔡某某分別與其姐姐經營的沙坪壩區蔡巧美副食店、重慶市江北區優之食品店、九龍坡區楊家坪無印食品店簽訂了涉案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2014年2月28日,良品計畫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商標申請,在未能獲得支持后向原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2015年12月31日,原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使用,據此決定對涉案商標予以維持。良品計畫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涉案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據此一審判決駁回了良品計畫的訴訟請求。
良品計畫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蔡某某許可其姐姐經營的涉案副食店與食品店于2011年至2014年期間內所能提交的發票總數僅20張,數量較少,且均為手工發票,發票信息系由人工填寫,同時考慮到部分發票所記載的付款單位與付款人實際名稱不一致,上述副食店、食品店經營者與蔡某某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其真實性存疑;涉案商標系注冊在食品類商品上的商標,除前述手工銷售發票外,在案并未有生產加工合同、銷售合同、進貨單或食品原材料采集證明等任何一份能夠進一步佐證食品商品加工生產及進入流通環節的證據,也沒有除上述涉案副食店與食品店之外其他主體的銷售證據;其他在案證據或不在指定期間內或與該案不具有關聯性,均不能證明使用涉案商標的商品于指定期間內進行了實際生產銷售并進入流通領域。綜上,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良品計畫就涉案商標提出的撤銷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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