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喜歡將企業名稱注冊為商標,之前我們討論過很多關于商標注冊的禁注條款,還是有很多人忽視,現在好了工商總局,直接出臺了相關規定,限制了某些企業名稱的使用。下面我們來看看都有哪些吧。
禁止性規則
一、【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本條款中的“相同”是指企業名稱的字號、行業表述等相同,以下情形適用于本條款規定:
1.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已核準但尚未登記且仍在有效期內、或者已申請尚未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2.與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3.與被撤銷設立登記和被吊銷營業執照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4.與同一登記機關其他同行業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二、【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適用于本條款規定:
1.有消極政治影響的。如“支那”、“黑太陽”、“大地主”等。
2.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如“九一一”、“東突”、“占中”等。
3.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如“大東亞”、“大和”、“福爾摩薩”等。
4.帶有種族、民族、性別歧視內容的。如“黑鬼”等。
說明:本條款中的“種族、民族歧視”是指對特定種族、民族進行丑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如“高麗棒子”、“黑鬼”等。“性別歧視”是指關于性別上存在的偏見,尤其是男性對女性的不平等對待。如“男尊女卑”等。
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6.涉及毒品、淫穢、色情、暴力、賭博的。如“海洛因”、“金瓶梅”等。
三、【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適用于本條款規定:
1.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鋒”等。
說明:本條款中的“老一輩革命家”是指已經過世的革命家,如“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等。“知名烈士、知名模范”是指公眾熟知的革命先烈以及先鋒模范人物。如“董存瑞”、“雷鋒”等。
2.含有非法組織名稱或者反動政治人物、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的。如“藏獨”、“汪精衛”、“秦檜”等。
說明:本條款中的“非法組織名稱”是指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非法組織的名稱、簡稱及其特定稱謂。“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指一般公眾知曉的代表與主流價值觀相反的落后或反動的、被否定的人物。如“秦檜”、“張子善”等。
3.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有顯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等。
說明:本條款中的“宗教組織名稱”包括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等教派名稱的全稱、簡稱及其特定稱謂,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顯著宗教色彩”是指帶有宗教教義、口號、特定稱謂、人物姓名等內容和文字,如“圣經”、“菩薩”、“穆罕默德”等。
四、【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六、【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
七、【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內容和文字。
八、【行政區劃禁用規則】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說明:“市轄區”是指地級市。
九、【字號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組成,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不得用作字號。
十、【行業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禁止經營的行業內容作為行業表述的用語。
說明:本條款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情形包含: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文規定的禁止有關企業經營的行業,如“傳銷”。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八一”等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字樣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號)等,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關規定的體現,應繼續執行。例如:“國防”、“軍用”、“軍需”、”軍服”、“軍品”等。
十一、【組織形式禁用規則】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不得使用與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不一致的組織形式。
說明:本條款中的“責任形式”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按照財產的組織形式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所選擇的企業類型。主要分為:公司制企業(包含外商投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他企業法人等,公司制企業名稱中必須標明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他企業法人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有限”、“公司”字樣,按照慣例可以使用“場”、“所”、“中心”、“部”等作為上述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國務院決定指國務院批準企業使用的組織形式,如批準不“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制“銀行”,試點的“互相保險社”等。
限制性規則
十二、【一般限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近似,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中的“近似”是指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行業表述等近似(可以參考《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本條款中的“有投資關系”包括直接投資關系和間接投資關系。間接投資關系,指的是:
(1)近似名稱企業雖不是投資人,但與申請名稱的出資人有投資關系,即二者是“祖孫”關系;
(2)近似名稱企業雖不是投資人,但與申請名稱的出資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或者有共同投資人,即二者是“堂兄弟”等關系。
十三、【一般限用規則】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法人授權,可以使用該法人簡稱或者特定稱謂。
說明:本條款中的“其他法人”指與營利性法人并稱的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其他法人的名稱”包括其全稱、簡稱和特定稱謂。如,北京大學,簡稱“北大”。北京大學投資或者經北京大學授權,企業可以在名稱中使用“北大”字樣。
十四、【一般限用規則】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法人授權,可以使用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但該簡稱或者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經授權。
說明:本條款中的“另一個企業名稱”包括其全稱、簡稱和特定稱謂。如,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石化”,有投資關系的可以使用“中石化”作字號。某以“中聯”作字號的企業,企業自身可以簡稱“中聯”,但該簡稱指向并不確定,故可以不經該企業授權。
十五、【一般限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組織或者超出企業設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義或者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說明:企業為營利組織,企業名稱明示或暗示非營利組織,或者超出營利目的(如慈善、扶貧),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如,含有黨、派、宗、會等字詞,可能使公眾誤認為該企業為政治、宗教等非營利組織的,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但另有規定或者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如報社、蘋果派等。
十六、【一般限用規則】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以上三類企業名稱需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
說明:本條款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第13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5條制定。
十七、【行政區劃限用規則】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含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十八、【行政區劃限用規則】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企業登記機關核準,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授權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說明:本條款中的“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是指一個行政區劃與該行政區劃下轄的區名稱連用的情形,如“北京市海淀區”,這類連用的行政區劃用作企業名稱前綴,由北京市工商局核準,即由上一級機關核準。省、市、區行政區劃連用作行政區劃表述的,由最高級別登記機關核準,如“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光明食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稱由河南省登記機關核準。
十九【字號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字、詞或其組合構成,不得使用語句、句群和段落,但有具有顯著識別性或有其他含義的短句除外。
說明:本條款中的“字、詞或其組合”指不少于兩個以上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單字、詞語或者單字與詞語、詞語與詞語的組合。
二十、【字號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含有“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內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中“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指“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在字號中只是與本義相關的引申義、比喻義上使用等。如:國醫一般指中醫,國語一般指漢語等。(《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二十一、【字號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以外國國家(地區)所屬轄區、城市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號整體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中的“整體具有其他含義”是指與外國國家(地區)地名、城市名稱本義相關的引申義、比喻義等。如:“京都”(其他含義指京城),“巴黎春天”、“加州陽光”等。
二十二、【字號限用規則】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中的“行政區劃”,是指行政區劃的全稱,不包括行政區劃的簡稱(如“京”、“冀”、“魯”等)、別稱(如“寧”、“渝”等)。不得用作字號,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作字號。中國現行行政區劃,即省級、地級、縣級、鄉級、村級、組級,其中省、縣、 鄉三級為基本行政區。自治州:自治州是介于與省級和縣級行政區之間的一級民族自治地方。地級市:地級市是介于省級和縣級行政區之間的一級行政區。“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指縣以上行政區劃標識地理區域名稱,如,秦皇島市為行政區劃,不能用作字號;“秦皇島”是行政區劃地名,但一般情況下,其含義指向為該“市”,無其他含義,不可以用作字號。而山西省的孝義縣為行政區劃,孝義同時又是行政區劃地名,“孝義”具有仁孝、禮義的含義,這樣的地名可以用作字號使用。
二十三、【字號限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以職業、職位、學位、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中“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指與以職業、職位、學位、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的本義相關的引申義、比喻義等。如:“騎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雷博士照明有限公司”等。
二十四、【字號限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作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但取得該商標持有人許可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中的“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是指已經認定并仍在有效期的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持有人或者經許可可以作字號或部分字號使用,但需同時符合企業名稱的其他條件,如:不得少于2個規范漢字、不得將行業表述作為字號使用等。
二十五、【行業限用規則】企業名稱中的行業不得使用與主營業務不一致的用語表述,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說明:本條款中的“主營業務”是指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名稱行業與主營業務一致是指其內容一致。如,“北京天際傳奇傳媒有限公司”,該公司主營業務應為電視節目制作、電影制作等。本條款中的“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所從事行業”,是指企業名稱中無行業表述或者使用“實業”、“發展”等所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特征不明顯的用語表述。如“北京市榮光有限公司”、“北京市榮光實業有限公司”。
二十六、【行業限用規則】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國家工商總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企業名稱的行業表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說明:本條款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11條。如《商業銀行法》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商標起名禁注條件
依照商標法的規定, 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