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時候需要選擇類別,這個大家都清楚,類別的選擇是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進行的,目前使用的版本是第十二版。一本200多頁的分類表如何用大家確不甚清楚。比如商標注冊類別是選大類還是小類,小類下面還有很多產品,到底應該如何選擇呢?下面企紅網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應首先考慮使用《區分表》中已列出的標準名稱。在申報時,應填寫具體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即《區分表》中六位代碼之前的具體名稱,不可填寫類別號、類別標題、類別注釋、類似群號、類似群名稱、項目編號。
例如,煙臺的水果生產商比較多,那么在選擇類別的時候可以選擇31大類、第五小類里面的:新鮮水果310062、新鮮水果制果籃310161、新鮮蘋果C310007等。也就是必須填寫具體產品,不能寫31大類的名稱或者第五小類的名稱。
申請人也可選擇商標局公布的《區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請人在使用《區分表》中的標準名稱以及《區分表》以外可接受名稱時,應當依照提交申請時施行的尼斯分類和《區分表》版本進行申報,不得申報提交申請時已經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
例如在分類表第十二版之前,“切削液”這個產品分類表中根本沒有,只有“切割液”,按照行業標準,二者并不完全相同,這個時候可以填寫分類表之外的此產品。不過不是所有的分類表之外的產品都可以寫,具體要求如下: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還可申報《區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提交申請時施行的尼斯分類和《區分表》版本分類原則。
2.申報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應對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準確的表述。該名稱應足以使此商品或服務項目與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區分。應避免使用含混不清、過于寬泛、不足以確定其所屬類別或易產生誤認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可申報含有描述性詞語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關于商品的描述性詞語,一般包括說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的詞語;關于服務的描述性詞語,一般包括說明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的詞語。
3.申報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應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標點符號用法及社會公眾語言習慣,應使用規范簡體漢字表述,不得出現錯別字及繁體字。
4.申請人可附送對該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說明。該說明材料僅為對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補充解釋說明,并非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組成部分。即使申請人附送了對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說明材料,該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本身也應符合上述所有申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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