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是商標領域的最高殊榮。原中山市工商局三鄉分局局長鄭某在擔任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管理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企業或相關人員申請馳名商標及著名商標,6年受賄合計99萬元。昨日獲悉,鄭某全額退贓后一審被判刑5年,處罰金6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鄭某在任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管理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企業或相關人員申請馳名商標及著名商標并收受賄賂。其中鄭某單獨收受李某、何某等人給予的賄賂款48萬元;他又伙同原市工商局長李某(另案處理)收受李某等人給予的賄賂款266萬元,其中鄭某分得51萬元,李德榮分得215萬元。
法院查明,鄭某伙同李德榮為企業辦理馳名商標,一個馳名商標成功認定后受賄20萬至30萬元不等。多數時候,鄭某如果收受的賄賂款是20萬元,他都轉交給了李某,如果收受的是30萬元,他則收取10萬元,李德榮收取20萬元。
2017年4月10日,鄭某被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帶回調查,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實。事后,鄭某的家屬已代為退出贓款99萬元。近日,市第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判決鄭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60萬元;鄭某退繳的違法所得99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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