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先注冊,再使用:我國商標法實行的“注冊在先”原則,明確規定商標未經注冊不受法律保護,即只使用不注冊并不擁有商標專用權。目前許多企業在創辦初期習慣于圖省些注冊費而不注冊商標。而以產品的通用名稱替代商標,或者干脆圖省事走所謂的捷徑仿照或冒用他人已在市場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冊商標,結果不是遭投訴侵權就是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處。目前,還有相當多的企業仍然采用“先生兒、后取名”的滯后做法,不少企業已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二、商標并非任何文字圖形都可以作為商標:商標法規定,商標可以是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但并非任何文字圖形都可以作為商標,如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特點的文字或圖形等不得作為商標。不少企業在初創商標時往往忽略了商標法的這些禁用條款。一個企業如果沒有能為自己獨占使用的注冊商標,將來一旦遇到他人不正當競爭行為,將使自己陷入十分被動的境地
三、商標只能在該商標核定的商品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一個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包括獨占使用權和排他禁止權,但它的獨占和排他是有范圍限制的,即只能在該商標核定的商品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四、商標名稱和圖案都不可以改變:
企業中注冊商標實際使用的內容與注冊的內容不符,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1、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組合;
2、不及時變更商標注冊人的名稱和地址;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
實踐中,第一種情況較為常見,以上三種均屬商標法所禁止的行為。
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對商標所有人危害有三種情形:
1、將使自己商標權的保護力度弱化甚至喪失,商標權是保護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即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為準,不以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準;
2、如對注冊商標改動較大還可以使自己實際使用的商標成為冒充注冊商標,喪失了注冊的意義;
3、有的改動還可能導致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的發生,使自己成為商標侵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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