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湿?好紧?好多水好爽自慰,久久久噜久噜久久综合,成人做爰A片免费看黄冈,机机对机机30分钟无遮挡

主頁 > 知識庫 > 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審理模式與制度特色

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審理模式與制度特色

熱門標簽:山東電話外呼系統產品介紹 濟南呼叫中心外呼系統供應商 廣東省地圖標注app ae地圖標注教程 智能電銷機器人通話費用 公司美團打車地圖標注在哪里修改 400電話申請都問 外呼系統正在檢測話機狀態 地圖標注被人刪除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成立以前,對于知識產權確權行政訴訟和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由東京高等法院的四個專門部門專屬管轄,長期以來,這四個部門一直以“民事部”的形式存在,直到2004年4月1日,改稱為”知識產權部”第1~4部。同時,根據同日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修正案的規定,對有關專利權等訴訟采用由5名法官組成的大合議制(GrandPanelsystem),隨之東京高等法院創設了“第6特別部”作為知識產權大合議部。《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設置法》頒布之后,以原有“知識產權部”四個分部為基礎,再加上“第6特別部”,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正式成立。
(一)機構設置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名為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但是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并不是日本現有8個高等法院以外的第九個高等法院,而是隸屬于東京高等法院的一個獨立分部。在機構設置上,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由兩層架構組成,分別為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事務局和審判部門,審判部以原有東京高等法院知識產權部四個部門為基礎,仍劃分為四個審判部門,再加上原“第6特別部”改組而成的“大合議部”,上述“1+5”運作模式是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機構設置的獨特之處。日本最高法院負責任命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法官,并從中選擇一人擔任院長。但是在現實操作中,最高法院不僅從東京高等法院知識產權部的法官中選擇任命,而且也從全國法院的法官中遴選適合于審理知識產權糾紛的法官任命為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法官。
依據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設置法》第5條,為了更好地處理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事務,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設立事務局,事務局可以組織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工作的全體法官舉行法官會議,知識產權高等法院院長作為會議議長,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審判事務的分配,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務,需要經過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法官會議決定,由知識產權高等法院院長負責。在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中,除了院長以外,還有法官、處理有關知識產權案件的法院調查官、法院書記員、法院事務員等。此外,對應不同的案件,有時還有非專職的專門委員參與審理。
1.法官
在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中,除了實行由3人組成的合議制度進行審判以外,對于需要盡早做出統一司法判斷的重要案件,有時也實行由5人組成的合議制度進行審判(大合議)。
2.法院調查官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配備法院調查官,其職責在于遵照法官的命令,對有關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等審理案件進行有關技術方面的調查。此外,從2005年4月開始,遵照法官的命令,為了在口頭辯論訴訟期間,明確訴訟案件的內容,法院調查官還可以對當事人進行提問(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8款)。
3.法院書記員
法院書記員處理訴訟的司法程序并做好記錄、管理訴訟的進展、保管案件的記錄、輔助法官調查法令及判例,以及執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審判事務。
4.法院事務員
法院事務員,是處理司法行政事務的職員。
5.專門委員
專門委員,是為了明確訴訟案件的內容或者為了訴訟審理能順利進展,需要根據專業見識做出說明時,根據法院的決定,可以參加案件的審理的非專職職員(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專門委員由最高法院負責任命,被任命者系在各個專門技術領域具有淵博的專業知識的大學教授或公共機關的研究人員等。
(二)管轄權劃分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辦理的案件,主要是不服日本特許廳知識產權確權案件的第一審行政訴訟,以及專業技術類民事案件的上訴審等。
1.請求撤銷裁決訴訟
在知識產權確權(專利權、實用新型權、外觀設計權、商標權)過程中,當事人不服日本特許廳(知識產權確權部門)的裁決而請求撤銷裁決的訴訟,專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管轄。
2.民事上訴案件
在民事上訴案件中,有關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半導體集成電路的電路配置利用權以及有關計算機程序著作權的訴訟案件,由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負責審理案件,全國的此類訴訟案件都集中在知識產權高等法院。
其他民事訴訟案件,諸如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計算機程序著作的著作權除外)、出版權、著作鄰接權、植物新品種權和不正當競爭法損害商業利益的民事訴訟案件,經由各地方法院處理第一審,然后,由分布在全國的8個高等法院接受辦理。其中,屬于東京高等法院辦理的案件均由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負責審理。
3.其他案件
除了上述兩項管轄權以外,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負責辦理的案件,還包括東京高等法院所辦理的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中有關知識產權專業知識為主要論點的糾紛案件。
(三)知識產權確權與侵權交叉案件的折中處理機制
對于知識產權確權與侵權交叉案件(這里指涉及商標權和專利權案件),即被告在被提起侵犯知識產權訴訟(民事侵權訴訟)過程中,為了不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并免于承擔侵權責任,提出宣告權利人(原告)相關專利權、商標權無效的請求,由此在原本民事訴訟程序中穿插判定行政機關裁決有效性甚至行政訴訟的案件,國際上主要有兩種不同做法:一是以美國為典型代表的部分國家,允許受案法院對權利有效性做出獨立判斷,并以此為基礎進行侵權判定。也就是說,確權行政機關和法院都有權利確認涉案權利是否有效,這一做法的優勢在于提高了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效率,但是對于審判人員的專業水平要求較高;二是以德國為典型代表的部分國家,采取嚴格的權利效力認定與侵權判定雙軌制做法,即權利有效性由確權行政機關予以確認,受案法院無權針對涉案權利是否有效進行判斷,一旦被告提起宣告權利無效的請求,訴訟程序即行中止,當權利有效性問題解決以后,訴訟程序重新恢復審理。與美國模式相比較,這一做法可以有效保證確權的同一性與確權質量,但是由于被控侵權人往往在訴訟過程中提起宣告無效請求,法庭又不能對權利有效性予以判斷,因此訴訟效率較低,更為重要的是,相些權利的市場價值極有可能消耗在曠日持久的訴訟過程中。
作為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日本立法最初對這一問題基本沿襲了德國模式,其原有知識產權訴訟機制并不允許法院進行權利有效性的判定,但是隨著實踐的發展,這一狀況開始出現變化。2000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在其審理的“富士通VS德州半導體有關債務不存在確認訴訟案”中,開創性地確認法院可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就被告對專利無效抗辯進行認定。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推翻了過去日本審理專利侵權等民事案件的法院絕對不能處理專利無效抗辯或請求的做法。為了保證上述兩機構在權利有效性的認定中不會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日本相關立法也進行了一些變通。一方面,提高受案法院的專業水平。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成立以后,除了設立技術調查法官并允許其參加訴訟程序以外,還成立了專門委員制度。根據《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2規定,專門委員是指為了明確案件內容或者為了使訴訟能夠順利進展,需要其依據專業知識所處必要說明,因此由法院確定參加到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中的人員(類似于技術咨詢專家)。通過技術調查官和專門委員制度,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專業化程度得到了較大幅度地提升,進一步保證了其所進行的權利有效性判定與確權行政機構基本一致。另一方面,為了避免獲得不一致裁判,日本立法者在法律制度層面建立法院與行政機關資訊交換制度。當專利侵權訴訟提起時,法院必須通知特許廳長官,訴訟程序終結時也是如此。特許廳長官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必須通知法院當事人是否在特許廳提起了無效審判的請求以及是否有無效審決的結果。法院得知該系爭專利有無效審判提出后,可以將當事人提出的書面攻擊與方法等資料通知特許廳,特許廳審判官可以向法院調閱相關資料。自此之后,日本特許廳和受理侵權案件的法院都可以對權利的有效性做出獨立判斷,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

標簽:平頂山 周口 潛江 喀什 德陽 三沙 安康 朔州

巨人網絡通訊聲明:本文標題《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審理模式與制度特色》,本文關鍵詞  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如發現本文內容存在版權問題,煩請提供相關信息告之我們,我們將及時溝通與處理。本站內容系統采集于網絡,涉及言論、版權與本站無關。
  • 相關文章
  • 下面列出與本文章《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審理模式與制度特色》相關的同類信息!
  • 本頁收集關于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審理模式與制度特色的相關信息資訊供網民參考!
  •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