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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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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9年9月,王守義集團申請注冊“_I^三香”并擁有了商標所有權。當時,同樣是生產“十三香”調味品的山東定陶永興調味品廠提出異議,他們指出“十三香”是13種天然香料研磨而成。“十三香”同“五香粉”一樣是調味品的通用名稱,不能注冊。隨即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國家商標局受理并進行審查,最終駁回異議申請。該調味品廠又向國家商評委提出復審,國家商評委裁定其所提復審理由不成立,認為可以將“十三香”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不服該裁定,將國家商評委告上北京市一q,院。北京市一中院審理認為:王守義集團公司長期生產、使用“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已經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具備商標的顯著性。而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列舉的有關廠家使用“十三香”作為調味品名稱的時間均晚于第三人的使用時間,且多數發生在第三人“十三香”調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支持國家商評委的裁定,王守義集團公司擁有“十三香”商標權。永興調味品廠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永興調味品廠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長期生產經營調味品,并在先使用“十三香”作為調味品商品名稱的事實,認定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大量聯合使用、宣傳注冊商標“龍亭”、“王守義”和商品名稱“十三香”,使“龍亭”、“王守義”成為知名品牌,“十三香”在消費者中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成為消費者識別該公司商品的標志,已具備商標的顯著性。商標評審委員會據此作出的第1264號復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法。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商標評審規則》第36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的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商標評審規則》第73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永興調味品廠在商標異議復審程序中,未能就“十三香”作為調味品商品通用名稱的主張提供足夠的證據進行證明:其認為“十三香”屬于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的主張亦缺乏證據支持。上訴人永興調味品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評析:這個案件是關于商標與通用名稱如何認定的問題。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為了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同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記。而根據我國《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關于通用名稱的規定,商標法中的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
通用名稱一般不能注冊為商標,《商標法》第11條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如果其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則可以獲得注冊。在“一卡通”和“小肥羊”案中,前者商評委復審認定,雖然“一卡通”文字對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務、儲蓄銀行、信用卡服務”等服務項目的特點有一定的敘述性描述,但經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一卡通”文字與申請人之間已建立了緊密的聯系,該文字已經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無證據表明其他的金融機構也在使用“一卡通”文字。而在“小肥羊”案中,法院認定,通過大規模的使用與宣傳,“小肥羊”具備r商標應有的顯著性,與內蒙古小肥羊公司聯系在一起所代表的不是一兩歲小羊的通用名稱[該案有關情況可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6)高行終字第92號]。通用名稱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而導致其可以獲得注冊的典型例子還有“酸酸乳”、“商務通”等商標案例。另外,商標如果太過馳名,也有可能變成通用名稱。退化為商品的通用名稱而失去專有權,例如“阿司匹林”、“優盤”、“百毒殺”等商標案例。由此不難看出,商標與通用名稱之間會由于顯著性的得失而發生轉化。判定一個符號是屬于商品通用名稱還是屬于商標,其背后反映了企業個體與行業整體的利益博弈,上述案件中案件輸贏的關鍵點在于能夠舉證證明“十三香”是否是通用名稱,這涉及通用名稱的認定問題。通用名稱的認定,主要涉及認定主體和認定標準問題。
通用名稱的認定主體方面,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要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在申請過程中,第三人可以對商標注冊申請提出異議,由商標局進行審查。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如果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由商評委作出裁定。另外,根據我國《商標法》中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的相關規定,盤|l果儀僅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可以由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注冊商標。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國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是認定通用名稱的主體之一。而商標法》還規定,對商評委的復審不服的,可以向相關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也明確授予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對涉案標識是否屬于通用名稱進行認定,因此,法院也是認定通用名稱的一個主體。目前的情況下,有權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法院主要指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主體的認定主要集中在商標確權過程中,但是在糾紛更多的商標侵權案件中,法院并沒有得到像認定馳名商標和知名商品那樣對通用名稱認定的明確授權。同時,由于行使商標撤銷權的主體是商標局,法院無法通過商標侵權訴訟的個案審理啟動商標撤銷程序,這也成為許多法院回避對涉案商標本身是否構成通用名稱進行認定的制度原因。
通用名稱的認定標準方面,商標法》沒有規定,相關內容可以從司法解釋和判例中得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指出:“人民法院在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屬于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該名稱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部分區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應視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通用名稱。我國司法判例解釋該概念時也指出,判斷通用名稱時,不僅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以及專業工具書、辭典中已經收錄或記載的商品名稱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而且對于已為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類商品的名詞,也可以認定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因此,對于公眾在生產、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無須履行相關部門的審批、注冊登記等認定手續。
按照上述規定,商品的通用名稱分為法定名稱與約定名稱兩類。前者為國家或行業公用的名稱,具有廣泛性和規范性;后者為約定俗成并被普遍使用的名稱。在通用名稱的認定標準問題上,主要涉及的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認定,上述司法解釋確定了兩個標準,一是“相關公眾”標準,二是地域標準。
“相關公眾”標準中,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應當指涉案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以及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或服務在經銷渠道所涉及的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等。但是對于是否滿足l--述三者中的一部分還是要全部滿足,如果只滿足一部分的情況下,消費者的觀點重要還是交易者的觀點重要,存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說認為,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者將該商標作為通用名稱使用的過程中,必須達到業界已經將該商標作為通用名稱來認知的條件,一般的消費者即使將某種特定名稱作為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名稱來認知,也不能認為是通用名稱,關鍵是特定業界的意識問題,也就是說,行業交易者是判斷商標通用名稱化的主體。也有學者認為,判斷商標的通用名稱化,必須以行業交易者之間以及消費者雙方的認知作為判斷基準。①從比較法的視野來看,美國在通用名稱化的判斷上比較重視一般消費者的認知,即使該標識在行業間發揮著通用名稱的機能,如果一般消費者并沒有將其作為通用名稱來看待,也應作為記述表示的商標受到保護。②
地域標準方面,上述解釋中,對于通用名稱的地域性有了一個初步的界定,但在關于地域范圍的具體量化上,沒有相關量化規定,更多的得依靠個案的具體情況把握。如在河南省柘城縣豫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豫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行政糾紛案中,盡管有證據表明,在河南省柘城縣有一種形狀像子彈頭的辣椒,當地通稱其為“子彈頭”。但法院認為,辣椒是我國一種常見的農業作物,在我國許多省份都有廣泛的種植,沒有證據證明在我國其他辣椒產區有將“子彈頭”作為辣椒俗稱的情形。因此,“子彈頭”已經在國家或者本行業中成為廣泛使用的商品名稱的立論并不成立。③在“蘭貴人”商標案件中,北京高院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確認,“蘭貴人”茶的生產、銷售多見于海南、福建、云南、廣西等地的茶葉市場,因此上述省份的茶葉生產者、銷售者以及由其參加或組成的茶葉協會、學會等組織屬于判定“蘭貴人”是否構成通用名稱的相關公眾。而對于萬昌茶場提供的四川茶葉學會、天津茶葉協會等出具的證明“蘭貴人”非茶葉通用名稱的材料,北京高院認為,四川、天津、徐州等地不生產“蘭貴人”茶,即使銷售也僅銷售萬昌茶場的“椰仙蘭貴人”茶,對“蘭貴人”名稱的使用情況缺乏了解,因此對四川、天津等地協會出具的證據未予采信。因此認定“蘭貴人”是一種拼配茶的通用名稱。④在“砂匕墨(羊棲菜)”商標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溫州佳海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洞頭縣系中國唯一的羊棲菜養殖、加工和出口基地,享有“羊棲菜之鄉”美譽,當地自1982年開始加工羊棲菜,其產品90%出口日本,羊棲菜的終端消費者主要在日本。羊棲菜作為中國特定地區主要供出口日本的產品,其養殖、加工、銷售出口涉及中國境內的市場區域系以浙江省溫州市洞頭縣為主的特定地域范圍,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相關公眾”主要應指上述區域內的羊棲菜加工出口企業。因此,判定爭議商標是否是通用名稱應該考慮當地羊棲菜行業的生產者、經營者。①山東“魯錦”案中,主審法官認為對于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其廣泛性的判斷應以其特定地區相關公眾為標準,而不應以全國相關公眾為標準。與之相反,在“水馬被”案中.廣東省高院認為水鳥被是否屬于商品通用名稱,不能僅以廣東省的情況為準,因為注冊商標是在全國有效,需要據全國相關公眾的認識作出判斷。
此外,通用名稱的認定還牽涉到一個時間點的問題,一個標志是否屬于通用名稱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所以在認定上要把握幾個時間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意見,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提出商標注冊申清時的事實狀態為準;如果申請時不屬于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訴爭商標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仍應認定其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雖在申請時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已經不是通用名稱的,則不妨礙其取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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