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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商標法的主要發(fā)展和預測-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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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在過去一年中繼續(xù)緩慢發(fā)展,而2020年1月標志著工業(yè)產權法典第6769號(“ IP法規(guī)”)的第三年完成。
土耳其專利商標局(“TüRKPATENT”或“該局”)發(fā)布了指南,旨在使基于絕對理由的審查更加清晰,并且將在2020年上半年宣布一項新指南。TüRKPATENT的反對裁決現(xiàn)在,在引入了不使用辯護的情況下,上訴階段更加可預測。TüRKPATENT最近采用了一種新軟件EPATS,該軟件要求所有交易都以電子方式進行。希望能對從業(yè)者提出的起訴和審查商標的檔案歷史提供幫助。
上訴法院對《知識產權法》所引入的各種新規(guī)則的指導尚不可用,因為根據(jù)《知識產權法》確定的大多數(shù)案件由于法院訴訟程序的冗長而尚未提交上訴法院。但是,一審法院會徹底執(zhí)行那些沒有歧義的新規(guī)則,包括不使用辯護,并在侵權訴訟中登記使用辯護。
本文涵蓋了與實施IP法規(guī)引入的一些新規(guī)則有關的問題,例如由于默許導致的權利損失和侵權中的注冊使用抗辯,以及有關在該法規(guī)下保持相同或相似的概念的最新判例法。 IP代碼,例如弱商標的保護范圍和商標的通用名稱。
本文概述了以下主題:
侵權默許導致的權利損失
在實施《知識產權法》之前,由于默許原則導致的權利損失在土耳其法律中沒有得到規(guī)定。但是,上訴法院已開始根據(jù)土耳其《民法》(“ TCC”)第2條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濫用權利的情況,根據(jù)每個案件的情況適用該原則。 ,這些已成為判例法的先例。
在上訴法院的決定中,默認原則下的評估是在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的范圍內,對以下標準進行評估后確定的,即默認權的態(tài)度和對先前權利的反應知悉侵權之后,侵權人對商標的投資強度,在相關行業(yè)中引入商標的促銷活動的分量,以及使先前的權利人知道的可能性侵權。上訴法院認為,不可能為承認因默認而造成的權利損失設定明確的時效期限。
在實施《 IP規(guī)則》之后,由于默許導致的權利損失已成為商標無效行動的明確規(guī)則。《知識產權法》第25/6條規(guī)定,如果商標所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后注明日期的侵權商標的使用,但連續(xù)5年以上未對這種使用采取行動,則商標所有人除非隨后的商標是惡意注冊的,否則將無法基于其先前的商標注冊要求其后的侵權商標無效。
盡管《知識產權法典》僅就商標無效訴訟的默許造成的權利損失原則做出規(guī)定,但在學說中普遍認為,應繼續(xù)根據(jù)慣例將因默許原則導致的權利損失實施繼續(xù)用于商標侵權案件。根據(jù)以前的法律。關于該學說,存在著一種論點,即沒有確定的時間段允許因商標默許而喪失權利侵權案件,時效期限可能會大于或少于五年,具體取決于案件的情況。另一方面,還有其他論點認為,時效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而時效期限應視情況而定。
在《知識產權法典》生效和上述發(fā)展之后,上訴法院如何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解釋由于默許造成的權利損失,這一點變得越來越重要。但是,由于最近的裁決與在實施新的《知識產權法》之前提起的訴訟有關,以及是否廢除了《法令》,目前尚不知道上訴法院的實施將如何影響這一做法。與商標保護有關的第556號適用。
考慮到由于默認原則導致的合法權益受權利損失的保護,我們認為上訴法院以前的做法應當繼續(xù),商標侵權案件因默認而造成的權利損失的時效期限應根據(jù)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每個案例的情況。我們進一步認為,在侵權訴訟中,不應尋求無效案例所需的最短五年期限,并且根據(jù)每個特定案例的具體情況,期限可能不超過五年。因此,我們呼吁商標所有人不要保持沉默,對被指控的侵權者及時采取行動,尤其是在他們知道侵權及其默認情況下,很容易被證明。
弱商標的保護范圍
根據(jù)《知識產權法》第4條,標牌應與眾不同,以便從商標保護中受益。獨特性是確定商標保護范圍的重要因素,并且商標的保護范圍會根據(jù)構成商標的組件的獨特性水平而有所不同。
由非區(qū)別性組成部分或識別性較弱的組成部分組成的商標稱為“弱商標”。盡管“強”或“弱”商標的區(qū)別沒有法律依據(jù),但在確定在理論和司法裁決中應給予該商標的保護范圍時,它被視為必不可少的區(qū)別。
歐洲法院(CJEU)和歐盟知識產權局(“ EUIPO”)的理論認為,弱商標的保護范圍不廣,這與具有鮮明特色的商標不同。注冊弱勢商標的人必須忍受第三方使用類似的標志,這可能會導致與該商標混淆的可能性。實際上,添加次要成分足以使商標彼此區(qū)分開。即使是注冊為商標的商標,一個人也不可能擁有絕對權利。
就此而言,上訴法院(CoA)在日期為2013年10月2日的較早判決中裁定,已為與珠寶有關的商品和服務注冊的BLUEDIAMOND商標應無效,因為這可能導致與珠寶的混淆。 DIAMOND,DIAMOND MUCEVHERAT(“mücevherat”是指珠寶)和NACI DIAMOND的較早日期商標,涵蓋與珠寶有關的商品和服務。在評估了被告的指控并確定“鉆石”在與珠寶有關的商品和服務方面具有較低的獨特性后,CoA承認商標之間的區(qū)別不大,并裁定商標將向所有者授予所有合法權利,除非因取消訴訟而做出最終的取消決定。根據(jù)CoA的先前方法,商標持有人將有權使用其商標注冊所產生的所有合法權利,并且可能不會因為標志的描述性或弱點而受到限制。批評CoA的這種方法的理由是,如果以任何方式將其描述為商標,則描述性短語和通用名稱將具有絕對權利。
在審查了CoA的最新裁決后,很明顯法院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并且由于CoA發(fā)布了許多決定,確定了包括描述性短語在內的商標混淆可能性評估的基本原則,因此這些決定已經確立。先例。CoA在2015年做出的一項決定中指出:“弱商標的保護范圍必須縮小……總之,從描述性短語或指定性質的短語中鼓舞而來的商標是弱商標。只需稍作更改,就可以消除這些商標之間混淆的可能性。”在2017年的一項決定中,上訴法院再次表示:“商標是從不被壟斷的描述性詞語中汲取靈感而形成的,是弱勢商標。”
以類似的方式,CoA在2019年12月18日關于覆蓋第34類商品的“ CHESTERFIELD BLUE LINE”和“ BLUE LINE”商標的最近裁決中,維持了地方法院的裁決,該裁決指出:“盡管作為訴訟依據(jù)的商標自注冊以來就必須受到保護,但是注冊具有低鮮明性的短語的人必須承擔由此帶來的后果。在這種情況下,BLUE LINE在第34類煙草和煙草制品中的區(qū)別性很低,并且添加CHESTERFIELD足以區(qū)分商標。因此,商標不會引起公眾的混淆。”CoA在其決定中指出:“考慮到BLUE LINE在第34類煙草和煙草制品中的獨特性很低,因此需要維持地方法院的裁決。”
CoA的這種做法符合CJEU和EUIPO的決定,對弱勢商標必須有更明確的保護。在評估包含相同的低專有詞組的兩個商標之間出現(xiàn)混淆的可能性時,應根據(jù)每種情況的情況來評估非常見要素對相似性的影響。
商標局決定的準確性評估
根據(jù)土耳其商標法,對該局決定的準確性進行評估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安卡拉第二知識產權法院最近發(fā)布的一項反對上訴法院(CoA)裁決的裁決構成了一個顯著的先例,闡明了這一問題。
TüRKPATENT也將較早商標的所有者記錄為馳名商標,他對較晚且令人困惑的相似申請?zhí)崞鹪V訟。
該商標局最終拒絕了異議,并決定注冊該申請。反對者對勞工局的最終決定提出了取消訴訟。安卡拉第二知識產權法院同意了該局的做法,并拒絕了該訴訟,理由是申請人優(yōu)先于反對者,并且即使申請人的較早商標由于不使用而被撤消(追溯)也有效。勞工局當時決定反對派;因此,應將其視為申請人所享有的既得權利。
反對者對當?shù)刂R產權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CoA維持反對者的上訴,指出盡管反對者爭辯說,在向商標主管機關提起上訴審查期間已取消了申請人的較早注冊,但商標局并未要求當事方提供有關此無效程序的其他信息和文件,因此駁回了上訴。在最后行政階段提出反對。
根據(jù)CoA的推翻決定,該案已在當?shù)胤ㄔ褐匦掠涗洝=Y果,安卡拉第二知識產權法院決定堅持第一個裁決(對申請人有利),不遵守CoA的駁回裁決。當?shù)胤ㄔ航忉屨f,申請人的較早商標在主管局發(fā)布決定之時是有效的,因此,主管局也正確地考慮了這些商標,盡管這些商標已被取消(甚至追溯至–之前的日期)。辦事處的決定)。當?shù)胤ㄔ貉a充說,該商標局無需等待法院的裁決完成和/或要求當事方提供這方面的信息。
通過該裁決,安卡拉第二知識產權法院確立了該局裁決的準確性應根據(jù)有爭議的裁決日期的情況進行評估,并嚴格限于此。這意味著該局無需等待可能嚴重影響引用為異議理由的先前商標的有效性的未決訴訟的結果或調查其狀態(tài)。
當?shù)胤ㄔ旱牟脹Q不是最終裁決,該案將由CoA大會進行審查,以便作出最終裁決。
審計委員會大會的最終裁定非常重要,因為該部門可確保判決的統(tǒng)一并消除審計委員會不同分庭的意見之間的不一致之處,因為地方法院的裁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由于尚未完成。
在大會作出最后裁定之前,我們期望勞工局的作法將保持不變,并且它將繼續(xù)根據(jù)決定日期的情況作出決定,而不要求當事方提供以下方面的資料:相關商標的有效性。
考慮到CoA的方法,建議立即將有關商標無效的法院最終決定提交給Office,以期將相關商標從注冊管理機構中刪除。即使有關商標不再有效,但在商標局繼續(xù)存在商標注冊局的情況下,例如在本案中,就商標局的決定準確性而言,商標局的注冊管理機構記錄也可能非常重要。
侵權訴訟中的注冊使用抗辯
根據(jù)商標法令時代建立的已解決的上訴法院(“ CoA”)判例,該判例于2017年1月10日頒布新的知識產權法典第6769號(“ IP法典”)后終止,接受基于注冊商標的使用,不會造成侵權,無論該使用是否與高級商標注冊造成混淆和侵權。
由于這些先例,基于注冊商標權的使用為其所有者提供了絕對的保護;換句話說,豁免權以及因此沒有針對使用注冊權利的初步禁令,侵權索賠被駁回。權利受到侵犯的高級注冊的所有者必須首先取消對方的注冊或使之無效,然后可以針對該使用提出侵權索賠。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注冊期間發(fā)生的損失也屬于超限范圍,因此無法得到賠償。
這項基于注冊商標的“權利”遭到了嚴厲批評,因為它通過不誠實的申請引起了對注冊系統(tǒng)的濫用。即使使用顯然會造成侵權,但如果能夠以某種方式獲得注冊,它也會受到“法律”保護。
隨著IP法規(guī)的頒布,基于CoA案例的“使用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原則已經失效。《知識產權法典》第155條規(guī)定:“商標,專利或工業(yè)品外觀設計的持有人不能在優(yōu)先權持有人提起的侵權訴訟中以其注冊權作為抗辯”,并明確規(guī)定注冊商標將不起作用。作為其高級擁有人提起的侵權訴訟中的有效辯護的所有者。
從業(yè)人員普遍歡迎《知識產權法》引入的這一規(guī)定。在最初的幾個月中,初審法院,甚至是專門法院都被禁止執(zhí)行該新規(guī)則,但在2018年3月14日的裁決中,伊斯坦布爾地方上訴法院第十六民事庭實施了新規(guī)則。將IP規(guī)則裁定為懸而未決的沖突,并授予了有利于索賠人的初步禁令,僅確認可以防止使用注冊商標。我們已經知道,自那時以來,一審法院更普遍地遵循該裁決,尤其是,該規(guī)則的實施對于民事知識產權法院似乎不是問題。
簡而言之,根據(jù)《知識產權法典》第155條的規(guī)定,在法律訴訟中不再可以將注冊權作為對高級商標的抗辯,并且可以防止其使用。
另一方面,這一新規(guī)則確實意味著我們認為通過商標注冊獲得的“絕對保護”不再可用。也就是說,即使商標已獲得注冊授權-在異議期內沒有任何問題-且真誠地,高級商標的所有人也可以主張使用該注冊商標會對其商標構成侵權,并要求獲得禁止使用該產品的初步禁令和/或侵權裁決,但不要求取消注冊商標或使注冊商標無效。
因此,盡管《知識產權法典》第155條為侵權注冊,尤其是出于惡意注冊的侵權注冊引入了有效的解決方案,但也使注冊商標賦予其所有人享有絕對保護和使用權的充分的安全意識無效。的注冊商標是合法的。現(xiàn)在比以前更加重要的是,人們在選擇商標時要進行盡職調查,利用可能會發(fā)現(xiàn)較早相似商標的注冊搜索,并在申請注冊和開始使用之前要求進行法律評估。
避免商標的殺菌
舊法令第42/1(d)條規(guī)定,如果商標所有人由于商標所有人的行為而成為其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則可以對商標提出無效訴訟。
知識產權法第26/1(b)條中保留了相同的規(guī)則,以作為撤銷的依據(jù),而不是作廢的依據(jù),并且措詞也有所不同。根據(jù)第26/1(b)條,如果商標由于商標所有人未履行其商標而成為其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則商標局可以應要求撤銷商標。行為,或采取適當?shù)念A防措施。根據(jù)《知識產權法》第192條,法院應使用撤銷商標局的授權,直至10.01.2024。
IPC澄清了所有人的“行為”,以包括所有人的活動和不活動,第556號法令對此沒有明確的措辭。
在《法令法》生效時提起的無效訴訟中,上訴法院(“ CoA”)在其2014年10月15日的判決(E. 2014/5775,K.)中解釋了申請人的行為范圍。 2014/15593)。
在其決定中,輔酶A,首先,確定總的原則是,即使一個商標成為通用的的這種通用商標應該是活動或擁有者的活動的結果,為了使商標將被無效的,因為它的通用特征,并將文件退回一審法院重審。
知識產權法院通過評估和討論商標所有者提交的所有證據(jù)并獲取專家報告,進行了詳細的復審。因此,知識產權法院裁定該商標為通用商標。但是,所有者已經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其商標因通用而無效。
農委會決定加強了原則,即無效商標,由于其一般性詞語應該是可能的,只有在的genericide商標已導致從商標所有者的行為或不采取行動。為了確定這一點,CoA規(guī)定,法院應首先確保雙方提出的證據(jù)和信息以及所獲得的專家報告足以做出決定,然后應深入評估和討論該信息,證據(jù)和調查結果在專家報告中。
該決定表明,商標所有人應非常小心其商標名稱的使用,應在知情的情況下針對這種使用采取行動,并應記錄為避免因商標通用而撤銷商標所采取的措施。由法院。
這些決定為解釋《知識產權法》第26/1(b)條提供了指導,因為該條與以前的規(guī)則非常相似。
不使用辯護在刑事案件中的影響
根據(jù)IP法規(guī),本法律提供的商標保護是通過注冊獲得的。但是,盡管必須進行注冊以保護商標所有者的權利并向第三方主張其權利,但這可能是不夠的。
實際上,商標必須在土耳其真正用于其注冊的商品和服務。但是,如果商標在注冊后五年內未真正使用過,或者連續(xù)五年被中斷使用,則可能面臨被注銷的風險。
根據(jù)這種使用條件,還根據(jù)《知識產權法》第19/2條規(guī)定,可以要求商標使用證明;也就是說,如果基于異議的可能性在異議中主張不使用抗辯,則作為異議理由的商標在土耳其注冊的時間為異議的申請日或優(yōu)先權日至少五年商標。第25/7和29/2條規(guī)定,如果滿足這些條件,則在無效和侵權訴訟中也可以主張不使用辯護。
這些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只有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在異議程序以及無效和侵權訴訟中提出不使用的抗辯。但是,有必要通過基于商標侵權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雙重區(qū)分來解決非使用辯護。
知識產權法典第29/2條規(guī)定:“可以提出第19/2條的規(guī)定作為對侵權訴訟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應以采取行動的日期作為確定使用期限的五年期限的依據(jù)。”,如果明確承認在基于商標侵權的民事案件中,可以主張不使用抗辯,作為被告的請求。另一方面,在第30條中沒有關于刑事規(guī)定的規(guī)定。
因此,在實踐中,“不使用商標是否是有罪不罰的原因之一,以及是否可以由刑事法院依職權對其進行評估”這一問題已成為最重要的問題,并提出了不同的意見。根據(jù)一種意見,如果以符合取消條件為由對侵權商標提起未決的撤銷訴訟,那么刑事法院應等待該訴訟的結果。根據(jù)另一種意見,如果五年未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并且違法者提出抗辯并證明不使用該商標,在起訴或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者的行為將被視為合法。無需花時間提出取消訴訟并等待訴訟結果。
在最近的一宗案件中,刑事法院裁定,由于該商標已經注冊了五年以上,并且在過去五年中土耳其一直沒有在有爭議的產品中連續(xù)使用該商標,因此應采取經刑事法院考慮,依職權和侵犯商標罪的條件尚未得到滿足,但由于所扣押的產品是假冒產品,因此應適用不正當競爭規(guī)定。
在這一點上,應該強調的是,未使用的防御被明確規(guī)定為“請求”。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刑事法院將商標的使用視為民事法院進行了評估,認為不使用抗辯是反對,而不是辯護,并得出結論認為,商標侵權罪的條件尚未以取消商標的條件已滿足為理由而被滿足,我們認為這是有罪不罰的理由,無需采取取消行動,而且我們認為這與法律不符。
關于程序法,請求只能由權利人主張,不能由法官依職權評估,不終止權利,只能阻止其執(zhí)行。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基于侵犯商標權在民事案件中主張不使用抗辯,但由于對《知識產權法》的明確規(guī)定,在刑事案件方面,不能在起訴或刑事訴訟中主張不使用抗辯,當然,檢察機關或刑事法院也不應考慮到這一點。
反對意見超出了立法者的意愿,因為如果滿足條件,在無效和侵權(民事)案件中也可以主張不使用辯護。由于沒有提及刑事案件,因此在刑事案件中不能考慮不使用辯護。
但是,如果有可能影響該刑事案件的懸而未決的撤銷行動,因為由于具有追溯效力的撤銷裁決,該犯罪者的行為可能會被排除在商標侵權之外,所以刑事法院等待結果是正確的決定。取消動作。
土耳其色標的最新實踐
IP法規(guī)于2017年1月10日生效的主要變化之一是對非傳統(tǒng)商標,尤其是彩色商標。盡管也可以在更改法律之前注冊顏色標記,但實際上,不可能在申請表中使用國際認可的顏色代碼,因此在單獨的請愿書中提到了顏色代碼,并考慮了申請作為記錄中的“設備商標”。因此,在土耳其專利商標局(商標局)的記錄中并未特別標識出帶有顏色標記的商標,這實際上在實施商標時會造成不確定性。
IP代碼生效后,有關非傳統(tǒng)標記的實現(xiàn)方式,彩色標記發(fā)生了變化,并且可以通過指示Pantone代碼使用彩色標記來提交應用程序。
在申請表中。必須明確聲明該申請帶有顏色標記。必須在商標部分的名稱內指定Pantone代碼,并且注冊申請的顏色必須顯示在商標樣本部分的下面,而為此保留的空間中不得有無色部分。該商標的樣品也不能由任何幀。
在評估顏色標記的獨特性方面,必須從兩個方面進行,一個是“由單一顏色組成的標記”,另一個是具有顏色組合的“標記”。”
公認的是,與具有多種顏色組合的標記相比,由單一顏色構成的標記具有較少的特征。在這方面,類似于商標局的先前實施,必須以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這些類型的商標已經通過使用獲得了獨特性。此外,在傳統(tǒng)商標中采用類似的方法時,如果顏色通常用于該行業(yè)或具有對商品/服務具有描述性的特征,則通常認為顏色是特定商品/服務的描述性使用該商標的標記,例如“黃色”表示檸檬味產品,或“綠色”表示薄荷味產品。
此外,如《商標審查指南》所述,公認的是,在色彩上提供廣泛且排他的權利不符合平衡的競爭體系,因為這可能導致單個企業(yè)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yōu)勢。因此,必須考慮公共利益,以確保其他企業(yè)在與要注冊的商品/服務種類相同的商品/服務上,不受顏色使用的不公正限制。
因此,盡管可以向土耳其商標局提出單一顏色的申請,但與以往的做法類似,這些類型的申請通常會在絕對審查期間被拒絕,并且除非獲得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其獨特性,否則在上訴階段也很難說服審查員。
關于具有多種顏色的標記,與具有單一顏色的標記相比,這些類型的標記被認為具有更高的獨特性。在確定帶有顏色組合的商標的獨特性時,要考慮以下標準:顏色組合是否在相關產品或服務領域中常用?是否具有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功能質量;顏色是否僅被視為裝飾元素;以及商標在產品原產地名稱方面對相關消費者的影響和印象。[1]
另外,盡管不是強制性的,但是建議申請人為構成顏色組合的標記指定包括顏色組合的顏色的位置和分布比率。
如果未按照預先確定的整體順序形成顏色組合,則由于存在許多可能的變化,因此無法滿足在注冊表中明確和明確顯示保護對象的標準。這些說明必須符合顯示內容,并且不能擴展保護范圍,因為保護范圍僅由顯示內容確定。
伴隨著上述顏色標記的變化,注冊邊界變得更加清晰,公司所有者已開始為其實體和/或品牌的顏色提出新的申請,以增強其品牌的視覺獨特性和難忘性, 產品和服務。因此,在IP代碼生效后,向商標主管機關提交帶有顏色標記的申請數(shù)量有所增加。
新商標審查指南
TüRKATENT于2019年9月30日發(fā)布了《新商標審查指南》(“該指南”)。該指南定義了在2017年生效的《知識產權法》范圍內以絕對理由拒絕商標審查的標準。
該指南更新了自2011年以來生效的先前指南,闡明了《知識產權法》中解釋的絕對拒絕理由的原則,并提供了該局決定的一致性。
該指南包含許多示例,其中包括勞工局和法院的決定以及歐盟的最新發(fā)展。尤其是,詳細討論了有關描述性的第5/1(c)條和有關與高級商標或商標申請的難以區(qū)別的相似性的第5/1(?)條,并提供了許多示例。
盡管本指南包含詳細信息和許多示例,但突出顯示的要點總結如下:
關于商標在注冊管理機構中的表示,它指出,由于不需要圖形表示,因此上傳視頻和語音記錄就足以作為聲標的應用。此外,要突出顯示的是,對于顏色標記應用程序,必須完整填寫顏色示例的部分,并且必須指示“ Pantone”顏色代碼。
關于“區(qū)別性”和“描述性”,指出了評估商標申請應考慮的主要標準,并強調指出:i)應與商品和服務一起對注冊商標進行評估。屬于應用程序主題的服務; ii)應整體評估應用程序,并且iii)應考慮目標消費者的看法。提供了許多示例,包括文字標記,標語,設備標記,顏色標記,顏色組合標記,語音標記,運動標記和商標,包括INN等。和
與高級商標或商標無明顯相似性申請中,指定主管局將對相同或不可區(qū)分的商標進行職權相似性評估,并強調:i)如果有兩個復合商標正在評估中,則該商標留下的總體印象將是考慮到:ii)如果有一個復合商標和一個非復合商標被評估,則將根據(jù)其獨特性進行評估,iii)商標的獨特性水平,例如低中高確定保護范圍時要考慮到這一點。提供了許多商標的相似性的示例,包括短語OPT?MUM,GLOBAL,STAR,BY,THE,MY,GROUP,EURO PLUS,SMART,EXTRA,PURE,SOFT和LIFE。
該準則有助于塑造做法,并提供了勞工局決定的一致性,尤其是在勞工局上訴委員會之前。商標局目前正在根據(jù)該指南的第二部分進行工作,該第二部分將基于相對的理由對商標申請進行審查,預計將在2020年第二季度或第三季度發(fā)布該出版物。我們預計,該第二指南將繼續(xù)為商標申請?zhí)峁椭Mㄟ^向審查員和從業(yè)人員提供指導來進行實踐,這有望導致勞工局做出高質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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