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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和策略: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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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商標法受1995年商標法(聯邦)和1995年商標法(聯邦)管轄。但是,該法案僅授予通過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注冊的商標的權利,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是澳大利亞的專利,商標和外觀設計注冊機構。如果商標未注冊,也可以使用該商標,稱為該商標的“普通法使用”;但是,與未注冊商標相比,用于保護未注冊商標的訴訟理由受到的限制更大。

注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17條),“商標”定義為用于或打算用于區分在貿易過程中處理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標志。

商標的注冊所有人有權就其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該商標(第20(1)條)。在所有者對使用有一定控制權的情況下,所有者還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該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商標被侵權,所有者仍保留獲得救濟的權利(第20條第2款)。

商標申請異議–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

在澳大利亞注冊商標的申請過程涉及一個審查階段,來自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的商標審查員將把商標與注冊簿中已有的其他商標進行比較。如果發布了不良審查報告,則申請人必須做出回應,并提供證明其商標申請的證據。

在此階段之后,該商標被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臨時接受,然后出于反對目的在兩個月內公開廣告。這是為了讓其他交易者有機會通過在兩個月內提交反對意向書(第52條; Reg 5.6)來反對注冊。然后,反對交易者必須在提交反對意向書(規則5.7)后的一個月內提交理由和詳細說明。

申請人必須在送達對手的《理由和細則》陳述后一個月提交一份《抗辯意向通知》(第52A條;第5.6條)。反對理由包括(第57條):

反對者較早使用類似商標的情況;

申請人無意使用商標;

申請人不是商標所有人;

該商標類似于已獲得聲譽的商標;

包含虛假地理標志或由虛假地理標志組成的商標;

該申請有缺陷;

該申請是出于惡意而提出的。

當事人必須提交證據,并可以要求商標注冊服務商的代表審理此事,否則,將根據所提交的材料做出決定(第54節)。

所發布的決定將拒絕商標注冊或以申請人的名義注冊商標。決定還將決定成本–通常,失敗者會按照設定的比例支付獲勝者的費用。可以向聯邦法院或聯邦巡回法院上訴代表的決定(第56節)。

侵權-商標法第120條

使用由另一方作為一個標志商標會侵犯的注冊商標,如果它是“具有基本上相同的或欺騙性類似”注冊商標相對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務(第120(1))。

此外,如果商品或服務具有相同的描述或與受注冊商標保護的商品或服務密切相關,則該標志將侵犯注冊商標,除非涉嫌侵權的人可以證明其對標志的使用不太可能欺騙或引起混淆。 (第120(2)條)。

在澳大利亞,馳名商標將得到額外的保護,因為如果證明商標是馳名商標,并且可能被視為表明無關商品或服務與注冊所有者之間的聯系。這是為了保護商標聲譽而設計的,必須證明與商標侵權相關聯“可能會對所有者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第120條第3款)。

消除

在商標注冊之后,異議商人可以根據《商標法》第88條提出從注冊簿中刪除商標的申請。這使商人可以以可能被反對的任何理由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或澳大利亞聯邦巡回法院申請撤消商標。

此技術通常用作交叉聲明。

已注冊和未注冊商標的訴訟原因

由于《澳大利亞消費者權益法》(澳大利亞消費者權益法)附表2《 2010年競爭和消費者法》(聯邦)禁止商標通常與貿易或商業行為之間的聯系,以下原因可適用于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

假冒普通法侵權行為;

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消費者法》第18(1)條);和

虛假和誤導性陳述(第29(1)條)。

假冒是澳大利亞判例法的基礎,該法律禁止貿易商代表其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聯。商標聲譽對于假冒索賠至關重要,證據證明未經授權使用商標已導致或可能導致消費者困惑或受騙,從而損害商標所有者。

針對誤導性或欺騙性行為的法定訴訟因由禁止貿易或商業人士從事具有誤導性或可能誤導或欺騙的行為(《消費者法》第18(1)條)。法院將根據投訴的相關行為,以普通合理的人作為相關聽眾的成員來評估行為。

禁止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是類似的,因為禁止任何人在貿易或商業中提供,提供或可能提供商品或服務,或對其進行促銷(第29(1)條)消費者法》:

就商標而言,通常認為是針對具有一定標準,質量,價值,等級,樣式或歷史的商品或服務做出的表示(第29(1)(a)和(b)節)。

關于假冒,通常有人辯稱商品或服務具有贊助,認可或特征,而商品,服務不具有贊助,批準或特征(第29(1)(g)條),或交易商表示他們具有贊助,他們沒有的其他交易者的認可,從屬關系(第29(1)(h)條)。

在實踐中,這些行動原因之間常常存在重疊的行為,因此,在事實允許的情況下,通常將它們共同辯護。

不合理的威脅

根據《商標法》,商人有可能針對不合理的商標侵權威脅提起訴訟。該規定旨在阻止交易者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發送止損和終止函。

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供應商或客戶因侵權而被告知不要與貿易商打交道時,貿易商會提出不合理的威脅索賠。在擬侵權者與商標所有人之間,因為沒有第三方參與,且擬侵權者沒有遭受任何損害,因此很少有人提出不合理的威脅要求。

對不合理威脅的救濟包括適當的禁令和損害賠償。

當不正當威脅程序開始時,常見的是對侵權的交叉索賠。

替代性糾紛解決

法院通常下令各方參加誠信調解。

調解可以通過法院書記官長或私人調解提供者進行。可以在任何階段下達命令,但在提交證據后更為常見,以便各方知道必須回答的完整案件。調解是保密的。如果不成功,將通知法官。如果成功,當事各方將尊重法官要求法官交付當事方之間達成的任何命令。

訴訟地點和格式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僅處理以下類型的商標訴訟:

注冊申請;

注冊異議;和

刪除不使用和撤銷的應用程序。

其他所有訴訟因由必須在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或澳大利亞聯邦巡回法院提起。這包括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的裁決,侵權訴訟,假冒訴訟和根據《消費者法》提出的申訴。

雖然聯邦巡回法院通常比聯邦法院便宜,但聯邦法院的法官在商標事務上擁有更豐富的經驗。聯邦法院的裁決對聯邦巡回法院也具有約束力。

由于商標受聯邦法律管轄,因此沒有“論壇購物”的權利,但是每個申請人都可以按自己選擇的狀態提起訴訟。然后,答辯人可以要求將案件移至其他狀態,這通常是由于證人或律師的方便或位置而發生的。

現在,可以將訴訟程序分開,以聽取與侵權有關的問題,與損害賠償或利潤帳戶的問題分開審理。這減少了案件的成本,因為它避免了就損失或利潤提交專家法醫證據的需要。一旦作出責任決定,當事方往往就損害賠償或利潤表達成協議。

損害賠償和補救措施

成功進行商標侵權訴訟的注冊擁有人可以取得禁止進一步使用侵權商標的禁令,并賠償損害賠償金或利潤帳戶(第126(1)條)。

例如,如果侵權是公然的,則可能會判給額外的賠償(第126(2)條)。額外賠償金是酌情決定的,與賠償金的裁定無關。但是,在判給額外損害賠償與在通知侵權人權利時是否停止侵權之間存在趨勢。

當前不可能同時獲得利潤和額外損害賠償,因為額外損害被視為損害本身的補充。

陪審團審案

首先,在沒有陪審團陪審的情況下,僅由法官審理澳大利亞商標糾紛。可以要求陪審團,但這是不尋常的,不建議這樣做,因為陪審團沒有判例法和審理類似案件的經驗。

證明案件

提起訴訟之前不必調查侵權,但強烈建議這樣做。特別是考慮到先前的連續使用是對侵權的充分辯護,并且澳大利亞是第一個首次使用的國家。

建議商標所有者監視其市場以盡早發現侵權。

根據《民事糾紛解決法》,有必要采取真正的步驟來嘗試解決案件。除緊急情況和實用性外,還有一些例外情況。如果當事各方在提起訴訟之前沒有采取真正的措施,則法院可以命令被告有利,因為真正的措施可能已經解決了此事。

在這方面,作為提起訴訟的一部分,有必要提交一份真正的步驟聲明。

關于完全屈服于申請人要求的要求是否是解決該問題的真正嘗試還是是否有必要進行折衷尚有爭議。

專家證據

法院可以在商標事務上依靠專家。首先,關于損害賠償或利潤問題,還涉及商標是否具有區分該商人的商品和服務與另一商人的能力。就侵權而言,專家可以證明其在市場上的發音或使用壽命長。

調查證據

可以提交調查證據,但越來越多的法院予以駁回。這可能有多種原因,包括以下事實:

調查問題可能是領先的;

該調查可能尚未通過代表性樣本完成;要么

調查了錯誤的消費者類別。

可用的防御

申請人有責任證明自己對被告的訴訟。因此,商標訴訟的主要辯護是:

的商標不被使用作為標志;

的商標是不是欺騙性相似或基本相同的注冊商標;要么

這些商品或服務與受注冊商標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的描述不同或緊密相關。

真誠使用名稱

根據《商標法》第122(1)(a)條,如果當事方真誠地使用其名稱或營業地名稱或前任或前任營業地的名稱,則不會發生商標侵權。商業。

實際上,為了建立這種防御,需要研究名稱的采用。不能故意采用與另一商人的商標相對應的名稱來主張辯護。使用時必須真誠。如何商標使用也將被評估。例如,評估貿易商是否以其商標使用為目標,以使其與注冊商標對齊。

也有人認為,交易商的全名可能不需要用于依賴辯護。例如,Sweetheart Plastics Pty Ltd可以將其名稱縮寫為Sweetheart Plastics并依靠防御,但是如果將其名稱縮寫為Sweetheart則不能依靠防御。

使用商標描述商品或服務

根據商標法,善意的描述性使用也是辯護。根據該法令第122(1)(b)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真誠地使用一個標志來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征,或指出生產商品或服務的時間,則不會發生商標侵權。提供服務。

“特征”可以指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以下內容:

類型;

質量;

數量;

預期目的;

值;和

地理起源。

就誠信而言,被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沒有以損害商標所有者聲譽的方式使用商標。

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目的

根據《商標法》第122(c)條,如果個人或組織善意使用商標表明商品目的,則不會發生商標侵權。

這種辯護是針對貿易商宣傳備件的,這些備件可以替代商標所有者的備件。

再次,這種防御依賴于誠信的需要。因此,將對商標的使用進行分析,以確保被申請人沒有試圖誤導消費者,使他們相信他們與商標所有者有聯系或擁有贊助或批準。

比較廣告

在澳大利亞,比較廣告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

商標法提供防御使用的商標為第122條(d)根據比較的目的。

論據是,該商人的商品上沒有實際使用商標,而是商人將其商品與另一商人的合法商品進行比較。

比較性廣告案例幾乎總是包含《消費者法》中的一項訴求,該訴求旨在保護交易者免受誤導和欺騙行為的侵害。貿易商可能會辯稱,這種比較具有誤導性,因為一個貿易商的商品以積極的眼光來描繪,而另一貿易商的商品則以消極的眼光來描繪。這些情況通常還涉及兩個產品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論點。

使用您自己的注冊商標

根據第23條和商標法,第122(E)的個人或組織并沒有違反一個商標,他們正在行使其使用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授權用戶也可以使用此防御措施。

該辯護僅在商標正被用作注冊商標的情況下才可用,因此可以進行測試以確定貿易商是否正在使用該商標作為注冊商標,或者該商標的變更是改變商標身份的。

獲得注冊

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一方可以申請注冊自己的商標,那么該商標可以被視為未侵犯該商標。這通常可以歸結為以下事實:澳大利亞是第一個使用國家,并且如果貿易商可以證明其在注冊商標之前存在或沒有混淆地共存,則可以依靠辯護。

使用受限制的注冊商標

雖然很少見,但可以對商標注冊進行限制。這些限制顯示在商標注冊簿上。

在這些限制之外使用商標是對侵權的辯護。根據《商標法》第122(g)條,如果個人使用受限制或條件限制的商標,則不會發生商標侵權。

事先連續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124條的規定,如果商人自商標注冊之前或所有者首次使用之日起連續使用該商標,則它不會侵犯該商標。該規定還保護后續的所有者。

再一次,這歸功于澳大利亞作為首創國家的地位。

交叉聲明無效

看到針對商標無效的交叉聲明變得越來越普遍。在澳大利亞,只有聲稱擁有商標的人才能申請其注冊。

通常會看到資產保護到位,從而商標將以控股公司的名義持有。運營公司先使用商標但未將其轉讓給控股公司,然后再由控股公司申請商標注冊的,商標將無效。

這為被申請人提供了一種可能的抗辯理由,其依據是該商標不應首先被注冊,并且該商標應從注冊簿中刪除(稱為“取消”)。

上訴程序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機構的代表或商標注冊機構的決定可以向聯邦巡回法院或直接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無論哪種情況,上訴通常將由法院的一名法官審理。

行政上訴法庭對此類決定進行行政復議的權利也非常有限;但是,這種審查的范圍很狹窄,不常用或不推薦使用。行政上訴法庭的決定也可以向聯邦巡回法院或直接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回法院的一名法官的決定可向聯邦法院上訴。聯邦法院的一名法官的決定可上訴至通常由三名但有時五名聯邦法院法官組成的全額法院。

聯邦法院全權法院的裁決可能最終會上訴至澳大利亞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在獲得上訴之前,必須獲得特別上訴許可。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亞司法體系的最高層,其裁決沒有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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