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Century 21 Real Estate,LLC訴Destiny Real Estate Properties案,2011年WL 6736060(美國印第安納州,2011年12月19日)中,美國印第安納州北區地方法院面臨適當措施的問題。特許人被終止后繼續使用Century 21的商標造成的損害賠償。法院認為,保留的特許經營人對商標的使用實際上不是“假冒”的論點,因為特許人使用的商標實際上是一次由特許人授權的(換句話說,是預先終止特許人使用的商標)。是正版)。在駁回該論點時,法院指出,它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