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Property,以下簡稱《巴黎公約》),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起初只有1l個成員國,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保護的知識產權有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是保證一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我國政府在加入書中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約束。到2012年6月,締約方總數為174個國家,已經超過有145個成員國的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甚至也超過了有155個成員國的WTO,即超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