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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地理標志保護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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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長期以來采用防御性保護模式,其主旨是禁止虛假和欺騙性的原產地來源標示,相關條款散見于關于標簽標示及廣告、酒類產品標示反不正當競爭、商標等方面的法律,但主要是《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和《商標法》。日本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最早于1934年公布,1993年全面修訂。該法將虛假標示商品產地的行為明確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在商品、服務及其廣告中或者在交易所使用的文書或信函中,對商品的產地、品質、內容、制造方法、用途或數量,或者服務的質量、內容、用途、數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信息標示的行為,以及轉讓、交付、為轉讓或交付而展示、輸出或輸入、在線提供將有虛假標示的商品或提供作虛假標示之服務的行為”。根據此條款,假冒產地標識屬于法律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相關條款,假冒產地標識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日本國稅廳于1994年12月28日發布的《關于葡萄酒和烈酒名稱的第四號通知》對酒類產品如何使用地理標志發布了新的標準。根據此通知,“地理標志”指的是來源于日本國內及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領域或該領域內某地區或地方的葡萄酒或烈性酒,此酒類產品的質量、聲譽及其他特點主要歸因于其地理來源地,因此禁止非來源地的此類產品使用該地理標志,包括諸如“地理標志+類、型、風味、仿”等詞匯的暗示性使用或將地理標志翻譯使用。酒類制造者和銷售者使用地理標志的行為包括:將地理標志貼附于酒瓶或外包裝上;轉讓、銷售、進口、展示貼附了地理標志的酒瓶或外包裝;將貼附了地理標志的酒類產品進行展示或發布廣告、產品目錄單、交易資料等。這一規定顯然是日本為滿足于1994年通過的TRPS對酒類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的要求而作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即在1994年4月15日之前,某地理標志如果在該成員國已經被使用了10年以上、或在那之前被善意使用、或在其來源地所屬國不再使用或不再受到保護的,則在日本不禁止使用。①這是與《 TRIPS協議》一致的。

前大阪大學法學院院長、國際經濟法教授江口順一先生在WPO于1991年10月組織的一次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國際研討會上做了一篇名為《日本地理標志保護》的講話。他在該篇講話中比較全面地介紹了當時日本地理標志保護的現狀,指出了日本國內地理標志保護存在的諸多問題,并重點強調了當時日本對地理標志認知較低的司法現狀,以及在保護方式上過于依賴行政手段且多頭管理效率有限的不足。結合同期日本其他相關學者對日本地理標志保護的諸多不滿,我們不難發現當時日本雖然已經在國內建立起了一套地理標志保護體系,但更多地停留在了立法層面,而缺乏有效的貫徹實施。甚至有的學者在其著作中直言不諱地指出日本對于地理標志保護的立法更多的是出于為加入某些國際條約及組織而對國內立法做出的被動修訂。事實上,當時的日本從政府到市民階層都沒有充分意識到對地理標志展開保護的必要性。而在11年后,也就是2002年,時任首相小泉純一郎在內閣會議上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構想,隨后召開了包括其本人在內,政府各相關部門首腦及各界專家學者廣泛參與的知識產權戰略會議。并于同年7月3日向社會公布了日本知識產權戰略大綱。同年11月27日,通過了基于知識產權戰略大綱所修訂的日本《知識產權基本法》,隨后又于次年的3月1日建立知識產權戰略本部。②通過對《商標法》進行修改,加強商標法保護地理標志,商標法保護在2005年《商標法》修訂之前,將地理描述性標志注冊為商標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2004年,日本知識產權戰略總部決定對地理描述性標志進行特殊的法律保護。在專家小組報告的基礎上,日本《商標法》修訂案于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開始生效。修訂后的《商標法》使得地理描述性術語可以作為“區域集體商標”予以注冊。根據修訂后的日本《商標法》,合作社組織可以申請區域集體商標。該法禁止合作社組織無合法理由拒絕其他人成為成員以及對新成員設置比現有成員更多的困難條件。這些合作社組織應包括在日本或其他國家成立的農、漁和小商業集體組織,但不包括公共服務或股份公司。在日本商標法下,區域集體商標擁有傳統商標樣的排他權利。合作社組織成員有權按照該組織規定的規則使用商標。擁有區域集體商標的合作社組織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但不能將商標權轉讓給其他人,因為區域集體商標只是為了幫助建立區域品牌和保護作為區域品牌的商標,不應當成為不符合資格的組織獲取權利的一種途徑。此外,《商標法》還規定了區域集體商標可以被撤銷的情形:第一,如果合作社組織歧視同一區域的農戶或禁止一些農戶成為組織成員;第二,該商標不再被消費者所認可;第三,合作社組織轉讓集體商標或者該合作社組織不再是一個合作組織。此外,區域集體商標還應遵守與普通商標一樣的條件限制,即如果商標成為通用化名稱或被擁有者放棄,商標也應被撤銷。日本新修訂的《商標法》使得將地理描述性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更為容易。雖然商標注冊通常要求商標具有區別性,但日本對于區域集體商標的注冊并無此要求。區域集體商標只要獲得區域周圍各縣的消費者認可就足夠了,不需要全國消費者認可。①日本是個善于學習的國家,其地理標志立法就體現了這一特點。通過國內法的修改使其符合國際貿易的需要,同時又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作出針對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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