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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版式設計該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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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編者按:版式設計是對圖書版面格式的設計,其與裝幀設計有何區別?如何保護其著作權?在本文中,作者結合理論和司法實踐,對版式設計著作權保護進行梳理,以期幫助出版者、圖書從業者及社會各界準確理解版式設計,從而更有效地保護這一權利。

  近年來,隨著我國圖書行業繁榮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出版者的著作權保護意識也得到逐步提升。出版者在維權中,不再局限于作品內容本身或專有出版權,版式設計也被納入其維權范圍,出現多起涉及圖書版式設計的訴訟。但在這類訴訟中,由于我國著作權法對圖書版式設計的規定過于概括,導致出版者對版式設計缺乏準確的理解,甚至在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從而導致一些出版者在就版式設計主張權利時,無法達到預期的維權效果,甚至敗訴。在本文中,筆者嘗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結合理論和司法實踐,對版式設計的著作權保護進行梳理分析。

  版式設計與裝幀設計

  在我國,圖書版式設計的保護有一個立法過程。在1990年的著作權法中并沒有關于版式設計的相關規定,但在1991年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明確提出了對版式設計的保護。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此后,由于考慮到版式設計和裝幀設計的概念和保護內容不同,在2001年對著作權法進行修訂時,刪除了裝幀設計的內容,只規定了版式設計的內容,明確了出版者對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即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2020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繼續沿用該規定。

  那么,版式設計和裝幀設計有何區別?版式設計是對圖書版面格式的設計,包括對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標點等要素的安排和布局;而裝幀設計是對開本、裝訂形式、書脊、封面、插圖、護封和扉頁等圖書外觀的裝飾。我國著作權法對版式設計權的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版式設計屬于鄰接權的保護范圍,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為10年。

  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對裝幀設計的保護作出專門規定,主要是由于裝幀設計本身及其權利歸屬具有特殊性。裝幀設計內容本身就可能構成獨立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裝幀設計的主要內容諸如插畫、封面設計,具有獨創性的,應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如在2004年二審判決的某出版社與萬某等侵犯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涉案圖書《中國徒步穿越》并沒有達到復制使用《藏地牛皮書》版式的程度,沒有侵犯某出版社對《藏地牛皮書》版式設計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圖書的開本、封面、書脊等印刷物外觀的裝飾并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版式設計的范疇,其中具有獨創性的封面應視為獨立的美術作品而給予著作權保護,出版者對出版物的封面設計并不當然地享有專有使用權。

  權利歸屬與侵權認定

  我國著作權法只規定了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設計,但這種“使用”該如何理解,著作權法并未予以明確;何種使用出版者版式設計的行為構成侵權,著作權法也未予明確。通過相關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對于版式設計的保護相對較窄,版式設計的保護不能脫離圖書的內容,局限于同一圖書,只有針對同一圖書的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復制使用,才能構成對版式設計權的侵犯。比如,2018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6.6條第一款規定,對于版式設計權保護范圍,被告使用了與原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版式設計,出版同一作品的,構成侵害版式設計權。因此,版式設計權的保護范圍主要體現為專有復制權,即其他人未經出版者許可不得擅自按原樣復制,當然這里的復制也包括很簡單的、改動很小的復制,以及擴大或縮小比例的復制。

  著作權法之所以對版式設計進行保護,是因為版式設計包含了出版者的勞動成果,如果任由出版者在取得同一作品出版權時無償使用其他出版者的版式設計,這對其他出版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但同時,版式設計權屬于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其保護范圍不宜過寬,否則不利于作品的傳播,不利于出版行業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對版式設計的保護體現了對出版者的利益和出版行業發展之間的一種平衡。

  從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看,如果單從法條的字面意思理解,毫無疑問,法條將版式設計權的主體限定為出版者。法條規定的是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設計,而不是其他主體。隨著出版行業和社會的發展,以及圖書行業專業化程度的提高,版式設計也越來越呈現出專業化的趨勢,出版社往往會委托專門的人或公司來進行版式設計。

  那么,當出版社不是版式設計行為人時,版式設計權是否仍只能由出版者享有,是否能通過合同約定由出版者之外的人享有版式設計權?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版式設計權只能由出版社享有,而不能由其他人享有;另一種觀點認為,版式設計權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由設計人享有。比如,在2006年審結的某雜志社與某研究所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版式設計專用權法律規定只能由出版者享有,不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關于委托作品的規定確定其歸屬。

  目前,主流的觀點認為,基于我國特有的出版管理體制,版式設計權應是基于身份而取得的權利,只能由出版者享有,而不能由其他主體享有。

  不能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

  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和電子版本圖書網站的建立,越來越多的圖書電子版被上傳至互聯網。在這種情況下,圖書的版式設計能否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

  筆者認為,根據版式設計權的性質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版式設計不能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首先,版式設計權屬于鄰接權。版式設計被設置在著作權法第四章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中,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屬于鄰接權的保護范圍,因此,對版式設計的保護應適用有關鄰接權的規定,而不應將版式設計作為作品進行保護。其次,《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的保護范圍,僅限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不包括版式設計。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也認為版式設計不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比如,在2017年審結的某工業出版社與某公司侵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版式設計權的保護范圍比較狹小,一般僅以專有復制權為限。某工業出版社稱其主張的權利為版式設計權,但其亦明確該案中某公司的侵權行為系在互聯網中提供涉案圖書的下載,即涉案圖書系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播,而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客體限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版式設計并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客體,因此,版式設計不能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

  但需要注意的是,將版式設計掃描復制后在互聯網上傳播的行為,實際上分為兩個步驟,一是掃描復制行為,二是將掃描復制的版式設計在網絡進行傳播的行為。雖然由于版式設計不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出版者不能對其版式設計在網絡進行傳播的行為主張權利,但仍可以對掃描復制其版式設計的行為主張侵犯其版式設計權的責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中第6.6條第二款也規定,將圖書、報刊掃描復制后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構成侵犯版式設計權。

  在前述某工業出版社與某公司侵權糾紛案中,法院之所以沒有支持某工業出版社的主張,是因為法院認為,盡管掃描屬于復制行為,但某工業出版社已明確表示認可涉案作品由網絡用戶上傳,而非由某公司掃描復制后上傳,版式設計權屬于鄰接權,并不能控制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某工業出版社無權就他人將版式設計置于信息網絡中的行為主張侵權責任,而只能就掃描復制行為主張侵權責任。

  至于版式設計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雖然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當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受到侵犯時,其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但由于版式設計權屬于財產性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出版者要求賠禮道歉的主張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因此侵犯版式設計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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