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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標語言文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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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漢字規范化,是我國的一項基本的語言文字政策,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為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向十分重視宣傳國家有關漢字規范化的方針、政策,并為此做了大量實際工作,如在企業登記、商標注冊、廣告管理等有關立法中,均有使用語言文字的要求;在多年來的執法實踐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很重視漢字規范化工作,依法制止、糾正了一批用字不規范的企業名稱、廣告、招牌,以及用字不符合商標管理法規規定的商標。

20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明確規定:“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用語用字進行管理監督「我國第一部語言文字法賦予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用語用字規范的職權,這對于規范商標語言文字具有重要意義。商標作為商品的標志,它的使用總是和商品連在一起,總是和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連在一起。

1986年6月24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當時,社會上濫用繁體字和亂造簡體字的現象比較嚴重,使用漢語拼音也有許多不準確的地方。為了干預和糾正這種不正常現象,曾提出六條具體要求,其中第三條為「文件、布告、通知、標語以及商標、廣告、招牌、路名牌、站名牌、街道胡同名牌等使用規范漢字。

198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的通知》(國務院國發〔1986〕64號文件)精神,專門對商標用字規范問題作了如下八條規定:

(1)商標用字應當規范化。簡化字應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準。不得使用已被簡化了的繁體字和不符合《簡化字總表》規定的各種簡化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異體字。

(2)商標中使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等,要求書寫正確、美觀,易于辨認。隸書、草書一般用簡化字書寫。

(3)商標書寫行款,一般應左起橫行;豎行的,應該由右向左。

(4)商標加注漢語拼音的,必須以普通話為標準,分詞連寫,拼寫應當準確,字母書寫應當正確。

(5)出口商品的商標,原則上按本通知第一條辦理。使用繁體字已久并進入了國際市場的商標,可以繼續使用。

(6)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海外僑胞及外國人向我申請注冊商標的,用簡化字,但也可以用繁體字。

(7)用老字號作商標,其中有繁體字的,可以繼續使用。

(8)本通知下達前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與本通知第一條有抵觸并不在第五、六、七條之列的,在有效期限內有效。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語委聯合發出的這份規范性文件,對商標語言文字作了比較全面和系統的規定。該通知雖然目前已不再執行,但對于糾正商標語言文字中存在的問題曾起到了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1987年4月10日國家語委、商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印發了《關于企業、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裝、廣告等正確使用漢字和漢語拼音的若干規定》。此規定共五項。如果把前八項通知和這五項規定聯系起來看,我們就會發現,國務院有關部委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商品包裝說明以及商標和廣告的語言文字規范化始終給予高度重視,也一直試圖從總體上予以解決。

1996年11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專門發出了《關于規范企業名稱和商標、廣告用字的通知》。當時,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統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真開展清理不良文化的工作,依法清理了一批有不良政治、文化影響的企業名稱、商標和廣告,取得了明顯成效,社會反響很好。當時,發現在企業名稱、商標和廣告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比較突出的是:用字不規范、濫用“洋”名稱,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義不清的詞語或名稱等,產生了不良影響。這份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前一段清理不良文化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正面引導和管理,規范企業名稱和商標、廣告用字。

《通知》提出:引導企業和公民在堅持對外開放、面向世界的同時,堅持中國特色,維護國家主權、民族尊嚴,自覺弘揚民族文化,使企業名稱和商標、廣告用字符合規范要求,適合國情,方便群眾識認,反對盲目崇外,濫用“洋”名稱和外國文字。

《通知》強調嚴格執行《商標法》,堅決抵制不良文化傾向。對違反《商標法》第八條第(9)項規定,使用“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作商標的,要依法駁回注冊申請,并禁止其在商品上或服務中使用。

該《通知》把商標語言文字規范當做依法加強廣告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指出:“廣告中……使用的商標必須符合商標管理法規的規定,并做到用語規范。凡未經核準的企業名稱和不符合商標管理法規規定的商標,均不得在廣告中出現。”

《通知》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做好規范企業名稱和商標、廣告用字的有關工作,努力為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1998年1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4號令《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發布。這個規定對廣告,包括商標語言文字規范化的要求是很全面的,由于商標與廣告的天然聯系,對商標語言文字規范化的要求,成為廣告語言文字規范化的重要內容之一。

這個規定,一方面強調依法保護“已注冊的商標”和“廣告中出現的注冊商標定型字”;另一方面強調依法限制其在廣告中使用時產生的誤導。如規定“廣告中出現的注冊商標定型字”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但應當與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誤導”。

這個規定,實際上區分了“已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區分了“注冊商標定型字”和“未注冊商標用字”。未經注冊的商標及其用字,不受商標法的保護,這方面存在的語言文字問題也比較多,需要認真引導和依法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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