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時尚界,提到高跟鞋,不少人會想到法國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獨特的紅色鞋底設計讓它從1992年誕生起,就被時尚人士爭相追捧。盛譽之外,同名創始人克里斯提·魯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也為“紅底鞋是誰的”而苦惱。
早在2010年,他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紅色(潘通色號:18.1663TP)就獲得了商標國際注冊,國際注冊號為1031242。近十年來,克里斯提·魯布托不斷在全球發起維權之路,保護“紅底鞋”商標。繼2010年“紅底鞋”商標在中國申請領土延伸保護被駁回后,克里斯提·魯布托先后提起復審、行政訴訟一審及行政訴訟二審。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行政判決,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和相應認定,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全球維權,不同地區、不同法院判決不一
2010年2月,克里斯提·魯布托為他的“紅底鞋”申請了商標國際注冊。但風靡全球的“紅底鞋”仍引來不少同行的借鑒效仿,其中甚至包括法國奢侈品牌YSL、荷蘭品牌 Van Haren、西班牙品牌Zara等,克里斯提·魯布托先后將這些品牌訴至法院,理由幾乎均為“抄襲紅底鞋、侵犯商標權”。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對比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判決發現,有的法院傾向認為“紅底鞋”是無效商標;有的認為其他品牌的產品除非鞋身全是紅色,否則不得抄襲“紅底鞋”;有的則以“紅底鞋”商標已在本國的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具有“國際可識別性”為由,判決Christian Louboutin一方勝訴。
除了與涉嫌侵權的同行對簿公堂外,克里斯提·魯布托還在全球多個國家申請領土延伸保護。2010年4月,克里斯提·魯布托向中國工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中的女高跟鞋。同年10月,被商標局駁回。
隨后,克里斯提·魯布托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2015年1月,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克里斯提·魯布托不服該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對申請商標“紅底鞋”的類型認定
對比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后,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發現,對申請商標“紅底鞋”的類型認定問題成為該案最大的爭議焦點。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屬于圖形商標,由常用的高跟鞋圖形及鞋底指定單一的顏色組成,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申請商標的申請圖樣包括虛線勾勒的高跟鞋外圍輪廓以及 鞋底部分為實線勾勒并填涂紅色組成,應當屬于三維標志,表示了高跟鞋商品本身的外形,并在局部部位填涂紅色。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將申請商標認定為圖形商標有誤,判決撤銷該被訴決定,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駁回復審決定。
克里斯提·魯布托認為,申請商標為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延伸至中國,其申請信息以國際注冊申請中的內容為準。申請商標的申請文件已經示明,申請商標是由商品下鞋底位置使用的特定紅色(潘通色號:18.1663TP)組成,圖樣中虛線勾勒的高跟鞋形狀、高跟鞋下鞋底的形狀都不是申請商標的組成部分。因此,該商標屬于《商標法》沒有明確列舉的其他類型標志,而不是三維標志。
二審法院在糾正原審相關錯誤基礎上維持一審判決結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申請商標系克里斯提·魯布托申請在中國獲得領土延伸保護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其審查的對象應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該商標的公告加以確定。本案中,克里斯提·魯布托提交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ROMARIN-國際注冊詳細信息》,該文件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告。其中,明確記載了高跟鞋外形不屬于商標一部分,意味著不應將該高跟鞋外形作為申請商標標志構成要素納入審查范圍。而被訴決定認為“申請商標由常用的高跟鞋圖形及鞋底指定單一的顏色組成”,屬于審查對象錯誤。原審判決沒有糾正該錯誤,進而認為申請商標屬于三維標志,也屬于對申請商標審查對象的認定錯誤。“雖然本案申請商標的標志構成要素,不屬于《商標法》第八條中明確列舉的內容,但其并未被商標法明確排除在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之外,商標評審委員會亦未認定本案申請商標不屬于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因此,二審法院認為被訴決定依法應予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和相應認定,重新作出復審決定。最終,法院在糾正一審判決相關錯誤的基礎上,對一審判決結論予以維持。

專家解讀
1、申請商標“紅底鞋”屬于何種商標類型?
我認為,“紅底鞋”是顏色商標,通過對現有《商標法》進行解釋或者修改完善關于顏色商標的規定可以解決其注冊問題。
曲三強(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教授):本案原告所申請的商標具有位置要素(鞋底)和標識要素(紅色),而對商品具體形狀并無要求,應屬“位置商標”。“位置商標”作為一種新型商標,至少由位置和標識兩部分構成,二者缺一不可。
郭德忠(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位置商標”指處于特定位置的圖形、顏色和三維標志商標,“位置”是對于其他商標包括單一顏色商標的一種限定特征。我認為,“紅底鞋”是顏色商標,通過對現有《商標法》進行解釋或者修改完善關于顏色商標的規定可以解決其注冊問題,可將《商標法》中規定的“顏色組合”修改為“顏色或其組合”。
2、目前在我國,“紅底鞋”這樣的標志能否注冊為商標?
二審法院認為,凡是《商標法》沒有明確禁止的商標,就可以理解為有機會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商標”。
郭德忠:我國《商標法》雖沒有明確禁止,但也沒有明確將涉案標志類別列為可注冊的商標類型。如果將“紅底鞋”標志納入顏色商標討論,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顏色組合”可以注冊為商標是明確的,但“單一顏色”可否注冊為商標并不明確。“單一顏色”沒有被列舉,并不意味著就被排除在可注冊的范圍之外。“單一顏色”如果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我認為也有可能注冊為商標。
孫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該案的二審法院認定了“限定使用位置的單一顏色商標”的可注冊性。應該明確,涉案商標不是“紅底鞋”,準確說法是“使用在高跟鞋底的那一種紅色”。二審法院認為,凡是《商標法》沒有明確禁止的商標,就可以理解為有機會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商標”。關鍵要看個案證據,是否具有識別性,是否脫離商品本身具有顯著性。
3、此次二審判決傳遞了商標授權、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怎樣的趨勢?
并非具備了商標的可注冊性,就自然受商標法保護,仍需要經過保護合理性的論證。
曲三強:2002年,阿迪達斯公司申請“三道杠”商標案以判決缺乏顯著性收場,目前“紅底鞋”案的判決明顯區別于此前的司法實踐,意味著該商標仍有獲批注冊的可能。若當事人不服重新作出的復審決定,仍然可以就該重新作出的復審決定,另外提起行政訴訟。
知識產權法以確認創造者權利的形式保護創新,但這一保護并非是權利范圍越大越好,權利人的權力范圍與后繼創新者的創造空間之間是非此即彼的關系,過大的保護范圍意味著知識產權法失去了促進創新的功能。因此,一個非傳統商標若受商標法確認和保護,必然對商標法保護范圍產生影響,并非具備了商標的可注冊性,就自然受商標法保護,仍需要經過保護合理性的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