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商標來說,商標使用證據不管是在哪一個程序中,都是非常重要的,是可以影響案件的結果的。所以很多情況下,我們是需要保留商標使用的證據的,是必須要記得的,很多人認為使用證據保留是很麻煩的一件事,其實并不是,我們只要了解清楚哪些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就可以了。

合同是關鍵。合同、協議這些是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而且大家要記住,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標注商標的名稱標志,如果可以就把注冊商標的名稱和注冊號也一起寫在合同中,還有簽訂合同的時間,這些都要寫詳細一點,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留下的最有效的證據。
然后是發票。企業在銷售商品的時候會給消費者開具發票,所以發票也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但是在開具發票的時候要注意,不要只寫商品或服務名稱,還要把商標的名稱也填上去,作為商標使用留下的有力的證據。
其次廣告宣傳。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這些都難以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但是報紙、雜志、博覽會等的宣傳就可以很好的提供時間、商標標志等重要信息,可以作為更直接的證據。
最后還有一點是產品包裝物。商標權人生產的外包裝上帶有商標標志的材料,但是因為這些產品外包裝上的證據難以證明商標的使用時間,所以還需要其他證據進行輔佐,可以在委托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合同,合同上標明商標名稱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所說的這幾點之外,還有產品說明書。發貨單據,參加產品會展的相關證明材料等等,只要證據真實有效,那么都是可以作為證據保留下來的,到時候拿出也是比較方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