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在市場中是很常見的事情了,有些是無心侵權的,有些則是故意侵權的,所以一旦出現侵權的現象,就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了,但是并不是每件商標侵權案都是需要賠償的,有些構成了商標侵權,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俺么對于商標侵權在怎樣的情況下是不用賠償的呢?

如果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注冊人是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可以以商標權人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那么法院就會要求商標注冊人提供前三年的商標有效使用證據,而商標權人補鞥呢提供出商標的有效使用證據的話,也就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而造成其他損失,也就侵權人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了。
如果被控侵權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商標權,并且可以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且說明提供者,也是不需要賠償的。對于這樣的情況,被控侵權人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是可以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
條件一:銷售者不知道該產品是侵權的。
條件二:能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貨單位蓋章的供貨清單并且經查后屬實或供貨單位認可;進貨合同且經查屬于真實履行的;有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與涉及的商品一致的;能夠證明該商品合法取得的其他證明。如果是違反了法律規定取得的,那么也不能被認定為合法取得。
條件三:必須要說明提供者。包括提供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有效的線索。如果銷售者拒不說明提供者或者抗辯稱忘記提供者的,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只要滿足以上所說的那么商標侵權的話就是不需要賠償的。對于以上還有其他需要了解的可以在中牌商標網站中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