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成立軟件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流轉稅方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按17%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所得稅方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2。 創辦服務外包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減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 一、政策內容
(一)將江蘇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實行以下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服務外包企業還享受其他稅收優惠
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可享受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 ]116號)第四條規定, 服務外包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 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部分企業可享受軟件企業優惠。對從事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中的軟件研發及開發服務的服務外包企業認定為軟件生產企業的,可執行軟件業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我國境內經認定的新辦軟件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