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 2017 年 6 月 1 日,《網絡安適法》、“兩高”《關于管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是施行。
一貫注重用戶信息掩護的善林金融認為,《解釋》適應網絡化大數據發展的現實,能夠從整合網絡安適目的出發,懲處侵犯個人信息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解釋》明確了設立網站、通訊群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定性,與《網絡安適法》的有關規定相結合,《解釋》明確了拒不履行公民個人信息安適辦理義務行為的處理。
善林金融對《解釋》將部門規章囊括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之內的做法,體現認同。善林人認為,從掩護公民個人信息的角度來看,把部門規章囊括在內,“有利于擴大公民個人信息法律掩護的范圍。”
除此之外,《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尺度也作了明確,主要涉及“數量數額尺度”和“嚴重后果”。善林金融體現,這兩個尺度的選擇是從利于實踐操作的角度而做的務實規定,可以必然程度上解決刑法原規定的定罪量刑模糊無法操作的毛病。
維護個人信息安適是大數據時代社會發展的基石,商業和社會交往離不開個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政府也是個人信息的最大消費者,政府權力行使需要收集利用大量的個人信息。善林金融認為,個人信息的社會利用也需要政府進行監管。
由于我國個人信息法律掩護整體不完善,刑法只是對個人信息侵權的社會后果的應急反應。“期待通過懲刑法處個人信息犯罪來發揮掩護個人信息的社會效用并不現實,,個人信息的法律掩護研究必需全面深入展開。”善林金融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