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履約險究竟能不能成為投資人的靠山,能不能讓給投資人的心“上保險”,從現在看來,也許仍是一個賭注。
履約險,這個誕生于網貸行業“遁跡”情緒下的產物,似乎在比來陷入了困境。
雖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網貸與保險的綁縛,使得“自擔保”、“風險準備金”等問題得到了緩解。但這種“迂回”和“妥協式”的解決方式,卻始終沒能讓這兩者間的合作登上“大雅之堂”。而保監會在6月下旬的一次“大警告”,似乎更讓這個灰色地帶的面積進一步萎縮。
那么,面對這般境地,履約險還能讓投資人投資人的心“上保險”嗎?
夾縫中誕生
與其說“誕生”,履約險的出現,更像是一種填補。
2015年末,要求網貸“去擔保化”的聲音甚囂,而許多所謂的“第三方擔保”現象又被一一戳破,于是網貸平臺開始和保險公司尋找一種“更說得過去”的保障方式。一方面,平臺期望通過風險對沖來進行安適升級,另一方面,投資人也能夠告別“血本無歸”的狀況。所以履約險,成為了“擔保模式”消失后,大熱的另一種模式。
但與它的“名聲在外”比擬,履約險實際上的受歡迎程度卻并不盡如人意。
據網貸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統計,截止2017年4月底,包孕還未上線但已和保險公司進行合作簽約的P2P網貸平臺僅有21家,占整個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數量的比例僅為0.9%。
然而,履約險存在的問題不但是業務規模占比相當低,一直游走在“灰色邊沿”的性質,也讓其飽受詬病。
雖然“履約險”是由保險公司向網貸投資人或平臺承擔補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但其風險評定的責任方、保單隱藏的各種“隱形條款”,還有其可供補償的范圍等等,都存在著定義模糊、未有監管條例參照等問題。
而這,也是促使保監會此次“出手”的真正原因。
2017年6月19日,保監會正式下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措施(征求意見稿)》,再次對保險公司網貸平臺類業務進行規范,要求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相關保險業務要與凈資產、償付能力等指標掛鉤。
意見稿中還規定,P2P平臺要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首先要完成省級監管的存案登記。其次,保險公司將按照抵押類貸款的具體業務,制定最多500萬的差別等級的賠付額度。同時,涉及履約險的所有信息披露工作將交由保險公司處理,P2P平臺不得進行過度宣傳和營銷。
也就是說,P2P平臺要想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不但要有自身資質,在補償額度上也將無法保證“本息全賠”,而且“履約險”這個噱頭也無法成為平臺的宣傳背書。
如此看來,“履約險”繼續給投資人“上保險”的幾率將會很小,而許多業內人士卻認為,即即是保監會未曾插手的曾經,“履約險”自己,也并非是投資人獲得保障的最佳選擇。
撲朔迷離的底細
雖然履約險的存在,讓大部分投資人有了一個心理防火墻,但在市場未得到規范的情況下,履約險的內在其實并非看起來那么美好。
光是履約險復雜的模式,就讓許多投資人感到撲朔迷離。
第一種是投保報答借款人、被保險人是投資人的模式。借款人通過網貸平臺發起借款申請,并在網貸平臺合作的保險公司購買履約險。投資人可以在滿標后獲得項目的保單號,一旦借款人發生還款逾期,保險公司將現行對投資人進行賠付。
第二種的投保報答網貸平臺,在這種模式下履約險由網貸平臺進行購買,投資報答被保險人,出現逾期后保險公司同樣對投資人進行賠付。
而第三種投保人則是網貸平臺,雖然同為履約險,但這種模式的被保險人是網貸平臺大股東。也就是說,網貸平臺大股東向投資人承諾,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向投資人全額保障本息,為增強平臺大股東的擔保能力,平臺作為投保報答網貸平臺大股東購買履約險。
雖然看似差不久不多,但這三種模式在實際操作中卻大相徑庭。第一二種的投保人差別,但受益人均為投資人;而第三種模式的本色,實際上是平臺為股東購買的險種。這種險種的欺騙性就在于,一旦發生逾期現象,保險公司只會按照額度將投資金額賠付給平臺的股東,而至于股東是否會將逾期欠款再賠付到投資人手里,保險公司則無法做出相應保證了。
不少了解履約險的業內人士稱,為了更好地獲得投資人的信任,絕大部分平臺在進行宣傳時,只會著重在“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這個噱頭上,很少有平臺能夠真正給投資人解釋以上三種模式,更不會主動透露保險的真正受益人是誰。